記者李增汪/縣府報導
內政部訂頒「建構友善托育環境|居家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」,其中居家托育費用補助自今日(四月一日)起實施,金門縣政府社會局請符合請領條件者提出申請。  

    金門縣政府社會局表示,是項居家托育費用補助對象分受僱者及非受僱者二類,其補助標準如下:  

    一、受僱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:(一)補助對象:1、一般家庭:家庭年總收入150萬元(含)以下之受僱者家庭,父母(或監護人)雙方或單親一方因就業,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二歲幼兒,而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,補助每位幼兒每月三千元。2、弱勢家庭:(1)低收入戶家庭,父母(或監護人)雙方或單親一方因就業,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二歲幼兒,而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。需檢附低收入戶證明。(2)家有未滿二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,因父母(或監護人) 雙方或單親一方因就業,致無法自行照顧前述幼兒,而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。需檢附發展遲緩證明文件或身心障礙手冊。以上兩項補助每位幼兒每月五千元。3、本項補助超過半個月、不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,未達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。  

    二、非受僱者弱勢家庭臨時托育費用補助:(一)補助對象:1、低收入戶家庭,父母(或監護人)未就業自行照顧家中未滿二歲幼兒,因參加職業訓練、求職或家庭遭遇變故而有臨時托育需求,將前述幼兒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。2、家有未滿二歲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,因父母(或監護人)未就業自行照顧前述幼兒,而有臨時托育需求,將前述幼兒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。(二)補助標準:1、按實際送托時數計算,每月最高補助二十小時,每小時補助一百元,即每位幼兒每月最高補助二千元。2、本項補助超過半小時、不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,未達半小時者以半小時計。  

    縣府社會局指出,本項補助所稱「受僱者」係指:(1)受僱於政府、學校或公民營事業單位者。(2)勞動基準法所稱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者。(3)依「勞工保險條例」第6條第1項及第8條參加勞工保險者。(4)以上三類均需就業且善盡依法繳納工作所得稅之國民基本義務。  

    縣府社會局特別提醒家長們,受僱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不得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重複請領,即如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,則不得再申請本項補助。又目前眾多保母仍未取得合格保母證照,因此暫將高中(職)以上幼保、家政、護理相關科系畢業者,以及持有「保母職前訓練結業證書」者一併視為「合格保母」,但從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,若非將幼兒交由「證照保母」托育,將不得再領取托育補助。  

    至於是項居家托育費用補助自九十七年四月一日開辦,凡符合請領補助的家庭,可以備妥戶籍謄本(三個月內之幼兒全戶戶籍謄本)、托育契約書、所得文件、郵局帳戶封面影本以及就業證明,交由社區保母系統申請。因本縣社區保母系統業務正辦理委託民間團體承辦,在委託手續尚未完成前民眾若欲申請是項補助,請檢齊資料逕洽縣府社會局申請,詳細資訊可以利用內政部兒童局網站查詢或致電縣府社會局洽詢,電話322897、324648,承辦人李品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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