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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97年2月27日北市衛醫護字第09731303300號函公告修訂)
一、臺北市政府為依護理人員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,核定臺北市護理機構之收費金額,特訂定本基準。
二、臺北市產後護理機構收費項目如下:
(一)護理費。
(二)每日住房費(母親床及嬰兒床)
(三)調理餐費。
(四)診察費:以次計價,一日以一次為限。
(五)材料費(奶粉、嬰兒尿布及產婦墊):不得超過進價百分之一百二十計價。
(六)其他項目(非護理業務範圍):涉及營利商業行為,應依相關法規辦理商業登記,並不得巧立非護理照護另外收費。
三、為確保服務品質,入住應經婦產科醫師及兒科醫師診察一次為之。
四、收費基準如下:
(一)護理費新台幣(以下同)400元至900元/日
(二)住房費(母親床1,100)元至4,500元/日
住房費(嬰兒床)400元至1,200元/日
(三)調理餐費150元至1,000元/日
(四)診察費250元至480元/次
備註:
一、有特殊情況不能依本基準收費者,應報衛生主管機關核定。
二、本基準表得每二年檢討修正一次。
資料來源:台北市衛生局公告http://www.health.gov.tw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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