91年3月6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3字第0910010430號函發布
97年7月7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3字第0970130468號函發布
第一條本辦法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。
第二條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,應事先以書面向雇主提出。前項書面應記載下列事項:
一、姓名、職務。
二、留職停薪期間之起迄日。
三、子女之出生年、月、日。
四、留職停薪期間之住居所、聯絡電話。
五、是否繼續參加社會保險。
六、檢附配偶就業之證明文件。前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,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。
第三條受僱者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,得與雇主協商提前或延後復職。
第四條育嬰留職停薪期間,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,不計入工作年資計算。
第五條育嬰留職停薪期間,受僱者欲終止勞動契約者,應依各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。
第六條育嬰留職停薪期間,雇主得僱用替代人力,執行受僱者之原有工作。
第七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,不得與他人另訂勞動契約。
第八條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,雇主應隨時與受僱者聯繫,告知與其職務有關之教育訓練訊息。
第九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
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說明
一、請領要件:
被保險人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,子女滿3歲前,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,辦理育嬰留職停薪。
二、給付標準:
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%計算,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,按月發給津貼,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6個月。
三、請領手續:
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,應檢具下列書據證件:
(一) 就業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(應蓋妥印章)。
(二) 育嬰留職停薪證明(如前頁申請書所附證明業經投保單位蓋章,即不需另行檢附)。
(三) 被保險人及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。
(四) 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。
四、請領期限:
領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請求權,自得請領之日起,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
五、附註:
(一)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,以發給一人為限。父或母同為被保險人,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,不得同時為之。
(二)被保險人受僱單位任職滿 1 年後,於每一子女滿3 歲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,願意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時,由投保單位填具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繼續投保申請書」,並檢附子女出生證明或戶籍資料影本送勞工保險局登記。
(三)申請人通訊地址,請詳填實際可收到給付通知之地址。
(四)被保險人提供之金融機構轉帳帳戶如超過一年未使用,或存款餘額低於往來金融機構規定之最低金額,請先洽金融機構確認該帳戶仍可正常使用,以免無法入帳。
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範例
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
資訊來源:http://www.bli.gov.tw/sub.aspx?a=6C1AdCUBLqk%3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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