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新日期:2010/03/27 04:11

〔記者林相美/台北報導〕台北市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自治條例下週四正式實施,台北市衛生局已針對北市公園、賣場、公車、捷運及車站等公共場所宣導,婦女可於上述場所哺育母乳,包括捷運車廂也可合法哺乳,任何人不得制止、驅離,違者可罰款5000元至3萬元。

衛生局健康管理處處長游麗惠昨天指出,若婦女在北市公共場所哺乳遭阻,最好可以手機錄音或錄影存證,或是現場有證人願意作證,均可向衛生局檢舉,她也提醒,最好能提供對方的姓名,更有利於調查,檢舉電話1999

北市於民國94年起研議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自治條例,去年6月市議會三讀通過,經行政院核定,41日上路。

游麗惠說,有些人認為,若公共場所設有哺乳室,母親就應至哺乳室哺乳,明顯誤會自治條例的精神,她強調,法令是保障婦女公開哺乳的權利,不論是否設有哺乳室,婦女均可於公共場所哺乳。

她解釋,公共場所例如百貨公司、賣場、車站、餐飲場所、展覽場、演藝場所,若員工驅離哺乳婦女,處罰對象是雇主,但若雇主證明不是內部規定,事先也已教導員工,就處罰該員工。

游麗惠強調,目前母乳哺餵已成為世界主流趨勢,多數先進國家已立法將公共場所哺餵母乳行為合法化,如美國、歐洲、澳洲、南非、香港等。



新聞來源: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100327/78/22tk7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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